|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管理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房产行政管理规章和实施细则,并组织协调实施。
(二)管理全市房地产产权产籍,依法审查、确认房地产权属,核发房地产权证,调处房地产权属纠纷;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私房、侨房政策。
(三)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、房地产交易、 转让、租赁、抵押及房地产测绘、评估的管理;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核准;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,查处非法房地产交易案件;征收或代收有关房地产税费。
(四)管理全市房屋征用拆迁,审查拆迁资料,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;对拆迁员进行资质培训、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;对拆迁房屋进行产权审查,监证拆迁合同,督促拆迁单位依期完成拆迁;调解拆迁补偿安置纠纷,对争议进行裁决。
(五)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,督促协助房屋业权人采取有效措施,保障房屋使用安全,管理、修缮直管公房;负责直管产业的经营管理。
(六)负责房地产物业管理,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,检查、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,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,培训物业管理从业人员。
(七)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(安居工程规划),建造、经营、管理"解困房"和廉价住房。
(八)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,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,管理住房公积金、住房基金。
(九)管理直属单位,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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